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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计重收费8月16日零点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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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计重收费8月16日零点正式启动

 

计重收费是指对通行收费公路的载货类机动车(简称货车或载货车辆),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的车货总重量为依据,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方式。计重收费方式只适用于载货车辆。 

河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将于8月16日零时正式启动,具体包括:京石、石安、保津、石太、青银、邢临、邯长、石黄、沧黄、衡德、京张、丹拉、宣大、张石,共14条高速路段。其他高速公路和普通收费公路计重收费也将陆续启动。

 

我省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四)《交通部印发关于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

 

实行计重收费给守法车主带来的益处:

实行计重收费真正体现了“多用路者多交钱、少用路者少交钱”的社会公平原则;空载和载货少于核定装载量的货车,通行费低于现行收费额,可降低守法运输业户的经营成本;多轴和大吨位的货车,在不超限的情况下费率随车货总重量增加而递减,使守法运输业户得到实惠。

 

计重收费通行费基本费率的确定:

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我省实行计重收费,将改变过去依据车辆核定装载质量和车型分类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做法。省交通厅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在原来按车型分类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合理,不增加社会负担的原则,进行了费率标准转换,形成现在按车货总重量计重收取通行费的费率标准,并报经省政府批准。

(一)计重收费基本费率。

1)封闭式高速公路:载货车辆实施计重收费后,唐津、保津、石太、京张0.08元/吨公里,京秦廊坊段、丹拉、张石、京承0.075元/吨公里,京石、石安、青银、邢临、邯长、京秦宝山段、唐山西外环、长深、宣大0.07元/吨公里,京沪河北段、沧黄0.065元/吨公里,石黄、衡德、唐港0.06元/吨公里。

2)开放式普通收费公路:白洋淀大桥、李家沟隧道、109线阳原、营涝线营子、承秦出海路秦青和205线新河庄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0元/吨车次;其它普通公路收费站计重基本费率1.7/吨车次。

(二)正常装载(不超限)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10吨至49吨的车辆, 高速公路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5%计费,普通公路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费;大于49吨的车辆,高速公路按基本费率的55%计费,普通公路按基本费率的50%计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计重收费标准。

1)超限率≤3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费,以下相同),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

2)30%<超限率≤100%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

3)超限率>100%以上的车辆,正常装载部分按递减后的基本费率计费,超限0~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费,超限30%~100%部分按基本费率1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收费公路实施计重收费后广大司机朋友应注意的事项:

收费公路的计重设备统一安装在收费站的出口车道上,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操作流程仍为入口发卡、出口收费。实行计重收费后,为了确保称重准确及人车安全,根据动态称重系统本身物理特性的要求,货车在驶入高速公路出口车道和普通公路收费站收费车道时,时速应降至5公里以下,切勿加速、减速和急刹车。

 

公路承载能力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标准,确定公路承载能力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车辆的轴载重量(简称轴重)认定标准:

——单轴(每侧单轮胎)              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              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二)车辆的车货总重量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时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三)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者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确定载货车辆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标准:

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根据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车辆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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